運營載客汽車超過5年的,每年審兩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運營載客汽車超過十年,每年審兩次;非運營載客汽車超過十年,每年審兩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運營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5年的,每一個月6檢驗一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運營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十年,每一個月6檢驗一次;非運營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十年,每一個月6檢驗一次;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一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運營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及格,不能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