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警扣車期限一般情況下不應超過35天。根據規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所以扣車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5天。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