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認定復核工作的性質是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申請對其下級調查工作的一次復查核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的復核。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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