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果醫院方認為治療已經終結,但是傷者仍然不肯出院,堅持要繼續住院的,可以針對其后續產生的醫療費不予賠付。即使傷者要求賠付全部醫療費,也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確定傷者是否屬于過度醫療,進而拒賠構成過度醫療部分的醫療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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