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調解有如下程序:1、當事人雙方提出書面的調解申請書;2、交通管理部門與當事人約定好時間地點等事項;3、告知雙方權利及義務并聽取請求;4、計算各項損失金額,依此確定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5、約定履行方式及期限。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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