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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