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統計局2008年統計數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費用標準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殘疾賠償金)為17961.45/年; 二、我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被撫養人生活費)為12501.12/年; 三、喪葬費1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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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年; 四、農民人均可純收入(死亡、殘疾賠償金)為6196.07元/年; 五、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被撫養人生活費)為4661.94元/年; 六、職工平均工資:22283元/年 (以上數據供參考,具體以統計部門的官方數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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