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交警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當事人雙方自行協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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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達成協議經交警部門確認后,當事人提出擔心對方當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交警部門可告知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2.該類案件適用就近便利原則,由處理事故的交警部門告知雙方當事人直接到事故發生地所屬轄區的人民法庭辦理。 3.各人民法庭要及時安排專人辦理。經審查協議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情形的,可依法作出確認,并當即制作民事調解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 4.人民法院對請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案件收費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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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 5.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經過司法確認后,賠償義務人拒不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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