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52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建立交強險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的經濟賠付和醫療救治;有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化解經濟賠償糾紛;通過實行“獎優罰劣”的費率浮動機制,有利于促進駕駛人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總結:行駛機動車輛的車主們必須要購買,否則開車上路的話,被交警抓到會受到處罰。實行交強險制度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從而減少了社會矛盾,有效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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