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撞死人一定是要判刑的。不過這里被判刑的不是學員,而是教練員。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學員在駕駛技能培訓的過程中,屬于非專業人員,并且本身沒太平洋汽車駛資格。因此在學習駕駛技能的過程中對危險無法充分預見,且駕校和學員簽了合約,駕校有義務保護未取得駕照的學員。學員在駕駛培訓的過程中出現失誤沒有被教練員及時糾正,是教練員的失職,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主要的責任在教練身上,后果理應由培訓機構及其指派的培訓人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