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汽車因為嚴重事故或某種原因更換發動機的時候,不能把原來車輛的鋼印刻上去,即使發動機型號是一致的也不行。出現這種情況時要去車管所更改行駛本。發動機更換后應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車管所報告。發動機號碼是不能隨意更改和替換的,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 發動機鋼印號:1-3位(WMI):世界制造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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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配|
優惠政策)識別代碼,表明車輛是由誰生產;4-8位(V
DS):車輛特征;第9位:校驗位,通過一定的算法防止輸入錯誤;第10位:車型年份,即廠家規定的型號的年份,不一定是實際生產的年份,但一般與實際生產的年份之差不超過1年;第11位:裝配廠;12-17位:順序號,一般情況下,汽車召回都是針對某一順序號范圍內的車輛,即某一批次的車輛。根據《汽車登記限定》第十條:汽車只有在發動機的缸體損壞后,更換缸體后需要重新打印發動機的鋼印,其他情況下重新打鋼印都是有問題的,進行備案后才能通過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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