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有效期未換發: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第(八)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換發機動車駕駛證。超過一年未換發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發或者注銷不滿兩年的,經科目一考試合格,可以恢復駕駛證的正常使用;如果已經注銷兩年以上,需要重新申請。
機動車駕駛證換證時間: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之初有效期為6年,其中第一年為實習期,6年后第二次換證期限為10年,10年后換證期限為長期。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換發。
申請續保時,應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和憑證:
1、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駕駛證;
3.縣級或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申請殘疾人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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