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提示器的,不需要繳納罰款。只有違法停放車輛,經警告后拒不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才會被罰款。根據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立即駛離。
一般來說,提醒是警告,不需要繳納罰款。《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提醒器》是交通協管員執行勸阻、舉報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的文書。交通協管員通過粘貼“機動車不按規定停車提示”,告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其不按規定停車的行為已影響道路交通秩序,對其進行書面勸阻提醒其及時駛離,并書面宣傳交通安全。
根據《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提醒單》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在沒有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車;禁止在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狹窄道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場所5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公交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車輛停穩前,禁止打開車門上下車輛,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停車應該靠近路的右邊。機動車駕駛人不得下車、上下車或者裝卸貨物,然后立即駛離。城市公共汽車不允許在車站外的路段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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