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
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絕參加學習或者參加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達到12分或者兩次達到24分以上的,車管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應當參加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駕駛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不滿12分且已繳納罰款的,記分清零;分數雖未達到12分,但仍有未繳納的罰款,該分數將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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