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私家車用于公共用途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章公務用車第二十五條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和配備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殊專業技術等必要車輛,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社會化提供。
不得以車改補貼名義變相發放公務交通適當補貼。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配備定向保障公務用車,不得因特殊用途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調換、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
首先,要區分私家車的公用由誰決定,是有償還是無償。如果單位提出用私家車處理公務,并支付費用,是違反規定的。單位要保障公務用車,或者已經給公務人員繳納了辦公用車保費,從而保障公務出行。如果公務人員經常開私家車處理公務,不享受車補,也不向單位申請費用補貼,這種情況屬于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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