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逾期不參加檢驗,仍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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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檢驗。
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驗證。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考試。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無記分記錄的,免于本記分周期。
持有第三款規定以外的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且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并在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并在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在參加考試時申報身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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