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把車賣給別人會帶來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原機動車所有人與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車管所同一管轄區域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在機動車管轄地車管所申請轉移登記,交驗車輛。即使雙方簽訂了協議,對買賣雙方來說都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買方風險:
1、只能獲得使用權,不能獲得完全的產權。如果不能抵押車輛獲得資金周轉,就無法獲得理賠收益。
2.如果原車主欠被告一筆債,車輛所有權將被法院查封。
3.驗車時需要提供原車主身份證明,補辦車輛行駛證登記證明等。這些都需要原主人處理。
賣方風險:
1.車輛尚未過戶。所售汽車發生重大事故,買方無力賠償的,應由原車主買單。
2.如果違規不處理,也會對原業主產生影響。
3.萬一車輛被居心不良的人開去做違法的事情,會給原車主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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