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紅綠燈不打轉向燈會扣分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每次記1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第57條:
1.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2.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后駛回原車道、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在下列情況下,一定要打開轉向信號燈:
1.左轉或右轉時;
2.在距離路口30米至100米處開啟轉向燈;
3.變更車道時,應當提前開啟相應的轉向燈,然后在不妨礙其他車道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變更車道;
4.需要超車時打開轉向燈;
5.掉頭、進出環島、停車起步,需要正確使用轉向燈;
6.高速上匝道時,需要正確使用轉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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