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被扣滿12分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對機動車的違法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學習和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清零記分,交回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拒絕參加學習或者參加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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