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4年每年檢驗一次。摩托車行駛證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達到強制報廢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客車5年內年檢,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檢驗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每年檢驗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超過4年每年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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