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停車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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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般不會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的規定,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沒有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人行橫道和施工路段禁止停車;
(二)在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狹窄道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場所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路邊停車應靠近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開車輛、上下車輛或者在裝卸貨物后立即駛離;
(6)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車站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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