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車牌丟失,就不能上路行駛,否則將面臨機動車扣留和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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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機動車行駛證》號牌遺失或者滅失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車輛登記申請表》,向機動車所在地車管所申請補發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并提供下列信息: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 《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五十條規定:車管所應當對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錄補辦機動車號牌的事項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遺失或者滅失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補辦,原機動車登記號碼不變。補辦期間,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發放臨時行駛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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