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后立即開啟右轉向燈返回原車道是錯誤的。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更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有條件的,應當減速,向右避讓。在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后,后車應
超越(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前車左側,打開右轉向燈,與被超車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駛回原車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從對向駛來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減速靠右行駛,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2.在有障礙物的路段,無障礙方先行;但當有障礙的一方已進入障礙路段,無障礙的一方未進入時,有障礙的一方領先;
3.在狹窄的斜坡上,上坡的一邊先走;但當下坡側已經到了半程,上坡側還沒有上坡時,下坡側先走;
4.在狹窄的山路上,沒有山邊的先走;
5.夜間會車距對面方向150米處應使用會車燈,窄路、窄橋、非機動車會車時應使用會車燈。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