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使用遠光燈:
1.夜間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應在對面方向150米外改用近光燈;
2.無中央隔離設施或窄橋、無中心線的窄路與非機動車相遇時,應使用近光燈;
3.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時,轉彎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4.夜間行駛在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同方向行駛的后車在靠近前車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5.夜間超車時,應交替使用遠近光燈,提醒前方車輛;
6.不應在光線充足的市區使用遠光燈;
同時,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1.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2.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接車的;
3.駕駛貨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機動車的;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設置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和機動車駕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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