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產品經營者向顧客提供的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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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品或者服務具有欺詐性。
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是合理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產品賠償金額不足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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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的,應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補償。
退一車三的前提是經營者的行為對消費者構成欺詐。我們口中的所謂欺詐,是指故意告知消費者產品的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導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消費行為。
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的權利保護:
1.為和解而談判。消費者與產品經營者發生爭議后,在雙方達成和解的基礎上,雙方通過直接對話,陳述事實,講道理,可以達成和解協議。這種方法對消費者和產品經營者來說都是一種理想的方式。
2.投訴調解。當消費者與產品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權益糾紛時,雙方均請求消保委進行調解,即由第三方對當事人進行說服說服,雙方達成和解解決問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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