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車身上進行噴涂、粘貼標識或做車身廣告,但應遵守如下規定: 首先,噴涂和粘貼車身廣告需經
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處審批,未經批準一律不準在車身上做廣告。 其次,在機動車車身外噴涂、粘貼標識的(不含車窗玻璃,前、后風擋玻璃和車前、后部),允許噴涂和粘貼的內容為單位名稱、企業標識、電話、地址、網址;噴涂字跡應端正,字號大小不得大于車身高度的10%;字跡和標識顏色面積不得大于車身主體顏色的1/3,不得改變車身整體顏色,原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登記的車身顏色不變。 符合上述4個條件的車身廣告可以自行變更,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且每年定期檢驗時也不用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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