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車牌有郊區期15天,30天,90天。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臨時行駛號牌:
(1)未售出;
(二)以購買、調撥、贈與等方式取得的機動車未經登記的;
(3)新車出口銷售;
(四)開展科學研究和型式試驗;
(五)軸重、總質量和外形尺寸超過國家標準而不予注冊的特種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號牌。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臨時行駛證。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證。因號牌制作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發放號牌的,車管所應當發放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臨時行駛號牌。
在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駕駛證的,車管所應當核發不超過三次的臨時駕駛證。在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車管所會發放臨時牌照。
臨時行駛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有效期。
機動車登記后,機動車所有人領取機動車號牌三日后,臨時行駛證失效,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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