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的車一年檢查兩次。15年后,每年可以開始兩次試驗。按照規定,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機動車年檢前三個月,可以受理所有年檢申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
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6年以內的摩托車免于檢驗機構檢驗,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輛每年檢查一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能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如果要買賣,可以去車管所辦理報廢單(注銷車輛的檔案),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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