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證的更換和更新在簽發地進行。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符合規定的,車管所應當在一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后,原機動車駕駛證失效,不能再使用。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扣押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換證。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號牌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注冊地車管所申請補領或者更換。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身份證明。
車管所應當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收回未丟失、遺失或者損壞的號牌,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補辦、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在補發和換發號牌期間,申請人可以申請有效期不超過十五天的臨時行駛號牌。
機動車號牌被更換或者更新的,該機動車原號牌失效,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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