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車牌的處罰: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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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拘留,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處理找到的甲板:
1.個人:已經登記的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發現自己的車輛已經登記的,應當及時向交警部門報告。報案時,涉及登記的當事人須持機動車行駛證、車主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原車前后不同角度清晰照片,并提供登記的涉嫌車輛信息,如登記車輛的交通違法告知單(含違法時間、違法行為、違法地點、車牌類型、車牌號、車身顏色)復印件兩份。
2.單位:如果車主是單位,舉報人還必須持有單位的委托書。當地交警部門核實車輛信息后,上報省公安廳交管局相關部門錄入系統。核實后,一方面消除上牌車輛的違法記錄,對納入黑名單的上牌車輛進行長期監控和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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