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搖不動的車牌。以
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四條戶籍在本市的個人,在本市無注冊小客車的,可持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通過搖號登記。居住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2.駐京部隊(含武警部隊)現役軍人;
3.居住在北京的港澳臺人士和外國人;
4.持有本市居住證的人員;
五、持有本市暫住證并連續五年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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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向通過搖號方式取得分配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并公布搖號結果。個人出售或者報廢登記在其名下的小客車,除逾期未申請注銷登記,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規定宣告無效的以外,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申請指標證明文件。銷售和報廢注冊小客車指標管理辦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條。指數有效期為12個月,不得轉讓。在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復搖號登記。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登記信息取得的指標無效,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達到指標的,稅務部門開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工
商(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部門核實二手車銷售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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