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證是指機動車行駛證,是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法律憑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八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未登記機動車,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
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并隨身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擴展信息: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或者字跡模糊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和程序到車輛管理所,提交下列資料,交驗車輛:
1.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3、 《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
4.車輛識別碼(車架號)和發動機號的搓模。
5.難以辨認的《機動車行駛證》應返回至難以辨認的《機動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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