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的時候不能吃東西。開車會被罰款,這是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開車時吃東西屬于第3條中的妨礙安全駕駛行為。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1.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開車;
2.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后窗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擋滑行;
5.在路上亂扔物品;
6.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7.連續駕駛機動車4小時以上未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8.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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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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