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變更、轉移、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申請機動車登記時向車管所申請原機動車的號牌。申請原車牌所需的條件如下:
(一)機動車遷出、共有人變更、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兩年內提出申請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并使用原車牌號一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經處理完畢。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對提交的證明和憑證進行審核,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內容,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車管所管轄范圍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在車管所的,應當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