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營運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大中型營運客車使用年限為15年;小微出租車司機8年,中型出租車司機10年,大型出租車司機12年。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5條,各種機動車輛的使用壽命如下:
1、小型和微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2.租賃乘用車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用了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用了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客車除大型汽車外使用20年;
8.單缸發動機的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30年;
10.運輸危險貨物的全掛車和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普通三輪摩托車12年,其他摩托車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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