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暫扣是指駕駛證狀態顯示暫扣違法未處理,表示駕駛證被扣滿12分,或者因發生交通事故被暫扣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學習和考試。
解除臨時暫停狀態的方法:
1.參加學習: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
2.參加考試: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考試。考試成績應當清零,機動車駕駛證應當交回;如果考不上,就繼續學習,參加考試。拒絕參加學習或者參加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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