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被扣滿12分,三年未處理的,罰款按累計疊加記分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并需繳納滯納金。拒絕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不參加考試的,可以注銷駕駛證。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不滿12分且已繳納罰款的,記分清零;分數雖未達到12分,但仍有未繳納的罰款,該分數將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記滿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或者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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