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記載的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換發。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發:
(一)在車管所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2)機動車駕駛證破損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搬運地點:
(一)境外人員(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車管所外事管理科辦理;
(2)其他人員可選擇車管所、交通分局、大隊車管所辦理。
三。提交的信息:
(1)按要求《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四)提供機動車駕駛人照片;
(5)《居民身份證》號碼變更的,需出具公安機關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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