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到期自動清零。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
從首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以此類推。駕駛證的清零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系統每年在發證日期自動清零。從駕駛證的“首次領證日期”開始,一年為一個記分周期,以此類推。
如果駕駛證的首次領證日期為2010年5月1日,那么駕駛證的記分周期為2010年5月1日0時至2011年5月1日24時。
一個記分周期內違法記錄的分數不足12分的,記分系統將從下一個記分周期自動清除上一個記分周期(繳納罰款后)記錄的分數;
如果已經記滿12分,需要到駕駛證核發地的車管所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車管所參加學習,通過考試科目一(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兩次12分的附加駕駛科目三考試后),即可清零。否則你的駕照無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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