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2年9月12日修改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條中規定除了大型載客汽車和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先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的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的一日內,出具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機動車在檢驗地檢驗合格后,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并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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