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記12-24分(不含)的駕駛員,只有通過科目一的考試,才能清除交通違法記分。對兩次記滿12分或同一周期累計24分及以上的駕駛人,每次考完第一、第三科后,交管部門將進行歸檔整理。其中,交通違法記分周期是從駕駛人初始許可日期為下一年的前一天。例如,司機初次領證日期為2011年4月4日至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交通違法記分周期為。
2.自2012年7月起,未申請機動車環保標志的車輛禁止上路行駛。機動車黃綠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側右上方,便于檢查。禁止轉讓、借用、涂改或偽造。未貼標簽車輛一經查處,罰款200元,但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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