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加裝尾翼違法。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 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后防撞裝置;(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擴展資料: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參考資料:機動車登記規定-百度百科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