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小型自動擋殘疾人乘用車和輕便摩托車的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不滿70周歲。
2.視力:雙眼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在對數視力表4.9以上。辨色:無紅綠色盲。
3、聽:兩耳距離音叉50厘米,可以分辨聲源的方向。
4.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須有三個健全手指,四肢及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下肢:右下肢及雙下肢缺失或喪失運動功能,但能自行坐起。軀干和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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