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嚴重超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的載重量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物不得散落或散落。機動車攜帶超限、不可解體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不可解體、超限物品在公路上的運輸,按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裝載重量不得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核定的裝載重量,裝載長度和寬度不得超過車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半掛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4m,裝載集裝箱的車輛高度不得超過4.2m(2)其他裝載車輛的高度離地面不得超過2.5m(3)裝載摩托車時,離地高度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過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的寬度分別不得超過車把的0.15米;三輪摩托車的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載客的汽車,除車體外部行李架和內置后備箱外,不允許載貨。裝載貨物的汽車行李架離車頂高度不得超過0.5m,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4m。根據上述法律,超過規定核定標準30%的,定義為嚴重超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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