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大多數保險公司都對被保險人、車輛駕駛人及其家屬造成的人身傷亡規定了免責條款,一般以格式條款的形式體現。同樣的人,同樣的命,同樣的車禍,卻得到不同的結果,這違背了法律面前平等公平的原則,也違背了社會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基本
理念。這種保險條款的設計在邏輯上改變了概念,錯誤地將自己和家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具有法律內涵,不應允許當事人隨意縮小范圍。保險將司機及其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方范圍之外。本質上是保險公司為減少理賠、轉移風險而設置的免責條款,應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免責條款應當認定無效。即使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也不能免除其理賠責任。同時,不能因為被撞人群的對象不同,就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不同的責任,甚至免除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以充分保護格式合同中弱勢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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