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顏色變更未備案的,根據《車輛登記管理條例》第二章第二節第十條規定,辦理車身顏色變更、發動機變更或者車身、車架變更的,車主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凡改變車身顏色,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的,將被處以15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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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罰款,甚至拘留。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行駛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拼裝汽車或者改變汽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性;(二)變更車型、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駕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駕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的。汽車外部結構的任何改裝,如底盤發動機、傳動系統、轉向系統、輪胎、車燈等。未經公安旅管部門許可,基本都是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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