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2. 立即疏散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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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處理損壞賠償,除屬于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的; 3、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不撤離的,交警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擁堵的,處罰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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