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車幾年報廢啊?
面包車15年報廢。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擴展資料
《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九條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參考各地汽車保有量、上一年度補貼資金發放情況等因素,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補貼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當年6月底前將預撥補貼資金下達市(州)。
第十二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合理布局、完善回收網絡,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向縣延伸回收網點,鼓勵企業開展上門服務,方便車主交車和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承擔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車輛回收工作的回收拆解企業及其回收網點名單、聯系方式。
第十七條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情況,應當每年組織重點抽查。財政部、商務部對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補貼資金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舉報。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