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15年以后,之后的達標延續的年限你看下面內容。
2000年底國家有關部門將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游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標準調整為: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車)使用15年。
.國家要求的9座以下的15年報廢,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