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執法過程中追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應該怎么處理?
執法過程中追車導致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除了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追堵車輛發生事故的,一般不屬于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第七十三條?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并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志;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采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后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四)堵截車輛應采取設置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
什么是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19條的規定,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車輛。“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二)“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